北京xxx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x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芳。
被告:杭州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原告北京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xxx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芳,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合同欠款35000元;2.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与被告签订《*****》游戏授权协议,双方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该协议的终止协议,约定被告支付终止协议费用7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40000元,尚欠35000元。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但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终止协议中没有约定终止费用的支付期限;第二,若原告终止与武汉xxx有限公司的合作,被告同意退还授权费40000元,原告亦可继续代理被告的产品;第三,本案中,因原告存在以授权为名非法转卖著作权、版号用于游戏产品上线的行为,原告违约在先,故剩余款项不能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5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特勤姬甲队》授权协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版号授权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委托授权使用项目为《*****》,授权费用为40000元,授权期限为2年,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授权形式为独家授权,授权区域为运营商市场(移动、电信、联通)外的中国大陆所有市场。
2018年11月8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终止协议,达成如下条款:1.双方同意终止双方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特勤姬甲队》授权协议;2.由甲方支付乙方终止协议费75000元;3.自甲方终止协议费支付给乙方后,该终止协议正式生效。本终止协议是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签署和生效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
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退款40000元。
此后,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款通知函,要求被告最迟于2019年8月16日前支付剩余欠款3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律师5000元,为此提交了相应金额的律师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授权协议、终止协议、催款函、律师费发票和被告提交的授权协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本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所订协议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后,被告未及时全额支付协议费用,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否认违约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但双方在终止协议中并没有对此作出约定,终止协议系对原授权协议的有效变更且原告亦未提交律师代理合同,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xxx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x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协议费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杭州xxx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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