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海芳律师

  • 执业资质:11410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XX与北京和室润风橱柜经销部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殷海芳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XX和室润风橱柜经销部(以下简称和X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7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庭审中双方通过一审法院委托中国XX集团XX有限公司对涉案榻榻米进行产品质量鉴定,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书》后,针对刘XX的异议出具了《情况说明》,刘XX认为该说明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1.该说明没有鉴定人签字,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条规定。2.该说明加盖的印章与鉴定意见书不一致,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3.该说明中“抽样检验结果代表整批产品质量”的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4.该说明片面解释鉴定结果,作出不利于刘XX的解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该说明认为“×××室空气中甲醛与TVOC含量不符合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该结论不能推断该卧室内未抽取的板材不符合GB/T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含量》。”根据鉴定机构的推导逻辑,同样能推出,该结论不能推断×××室榻榻米未抽取的板材符合GB/T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含量》要求。5.鉴定机构在2018年8月15日分别在×××室与×××室对榻榻米底板进行了补充取样,但在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中均没有对补充取样的鉴定结果进行释明。第二,×××室甲醛与TVOC含量不符合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与榻榻米有直接且必然的联系。1.×××室与×××室是在同一合同中购买的相同批次、相同质量、相同价格、相同规格的榻榻米,而刘XX在维权过程中和XXX多次表示刘XX购买的榻榻米包括其在售的产品都是同一批次板材。鉴定空气有害物质含量及榻榻米质量均只限于安装榻榻米的房屋,虽然×××室的榻榻米底板鉴定为合格,但因为抽样检验的局限性且×××室与×××室的榻榻米板材相同,又因×××室与×××室的空气质量均超标十几倍,应当认定×××室未抽取的其他榻榻米底板板材不合格,且因此造成×××室房屋内空气有害物质含量不合格。2.×××室房屋内只安装了榻榻米,至今榻榻米安装已经过去将近两年的时间,室内仍旧有刺鼻的气味,无法居住,导致产生刺鼻气味的只有榻榻米。第三,本案存在产品质量侵权与室内环境污染侵权的竞合,举证时应当分情况适用法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榻榻米的甲醛超标问题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刘XX有义务举证证明榻榻米甲醛超标,举证责任在刘XX。安装榻榻米的房屋内空气中存在有害物质且严重超标,应当属于室内环境污染侵权。既然刘XX已经证明了×××室与×××室的房屋中空气质量均不合要求,且鉴定结果已经证明×××室榻榻米底板甲醛释放量超标,则可以说明×××室与×××室空气中甲醛与TVOC含量不符合要求系该卧室内榻榻米产品所致,此时举证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6条,由和XXX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四,本案中和XXX构成欺诈,理应进行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和XXX的经营范围中只有厨房用具的销售,没有榻榻米的销售权。在刘XX购买榻榻米时,和XXX没有榻榻米的任何合格证书。消费欺诈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和XXX明知自己没有榻榻米的销售合格证书,自己都不清楚榻榻米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仍旧进行销售,应当被认定为消费欺诈行为。2.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榻榻米地板板材甲醛超标,已经可以证明涉案榻榻米产品不合格。司法鉴定机构的取样时间是2018年6月20日,距离安装时间2017年3月22日已经过去了15个月的时间,在长达15个月的时间晾味之后,榻榻米的甲醛含量仍然超标,空气质量超标十几倍。和XXX作为榻榻米成品的销售商,应当对榻榻米的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严加管控及查验,确保成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才可以销售,和XXX疏于履行监控义务及查验义务的行为应为明知,在不能确保成品合格的情况下仍向刘XX作出环保承诺,构成消费欺诈。家具质量是否达标与百姓身体健康紧密相连,和XXX更应对所销售产品质量予以严格把关,而不是甩锅推卸责任。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是国家推荐的标准,在比较宽泛的鉴定依据下,经过长达15个月的晾味之后仍被鉴定出涉案房屋内空气污染物含量超标及产品甲醛释放超标,可以证明刘XX安装的榻榻米产品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等到刘XX家中真的有人得了环境污染的血液疾病才叫损害刘XX的利益,法律的裁判标准应当更为严格。时至今日,涉案的房屋因仍旧有刺鼻气味一直被封存未进行入住,刘XX家中上有七十岁老人下有幼孩,不敢赌上家人的身体健康,有房不能住,以及和XXX的恶劣态度不但给刘XX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同样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第五,一审认定刘XX两处房屋的货物分属不同批次是事实认定错误。刘XX认为,××××××及××××××处的产品均是同一批次,×××房间榻榻米底板不合格,应视为该批次所有榻榻米底板均不合格。通过购物小票、视频光盘及和XXX提交的检测报告均可证据。第六,和XXX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榻榻米,在销售榻榻米的时候没有合格证明,刘XX曾多次索要合格证明,和XXX无法提供。所属商场的负责人也承认,和XXX只有橱柜的合格证明,没有榻榻米的。故和XXX未尽注意义务,在不确定产品质量的情况下进行质量和环保承诺,放任不合格结果的发生,导致榻榻米存在质量问题。第七,刘XX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主张双倍赔偿,而非第55条第2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和XXX答辩称,刘XX应严格按照产品责任纠纷进行上诉。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刘XX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和XXX拆除安装的两套榻榻米,退货并退还榻榻米及橱柜货款共计27100元并支付赔偿款54200元,因拆除、退货产生的费用由和XXX负担;2.和XXX依法支付由此给刘XX家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2857.72元,其中医疗费2357.72元、交通费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和XXX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刘XX在XX市顺义区易麒麟XX的和XXX购买榻榻米2套、橱柜1套,分别安装于XX市顺义区×××室(以下简称×××室)、河北省廊坊市×××室(以下简称×××室)。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和XXX分别于2017年3月下旬、4月下旬将×××室的榻榻米及×××室的榻榻米、橱柜安装完毕。刘XX支付×××室的榻榻米货款9600元及×××室的榻榻米及橱柜货款17500元。
刘XX称在安装榻榻米时及安装后均有刺鼻气味,刘XX之子也出现呼吸系统不良反应,故刘XX认为和XXX销售的榻榻米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刘XX之夫尹XX委托中环政盛环境监测(XX)有限公司对×××室及×××室的室内空气中甲醛、TVOC、苯、甲苯、二甲苯含量进行检测。2017年6月26日,该公司依据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室内甲醛检测值0.14mg/m3、TVOC检测值4.98mg/m3,,×××室内甲醛检测值0.19mg/m3、TVOC检测值2.59mg/m3,均为不合格,苯、甲苯、二甲苯含量均合格。和XXX对上述检测报告不予认可,认为检测内容为空气质量,并非产品质量。
和XXX提交XX指接板、榻榻米盖板、聚醋酸乙烯乳液、榻榻米、指接集成材、硝基白底漆的检测报告,用以证明其所售产品无质量问题。刘XX对上述检测报告均不予认可。
2017年7月,刘XX就此事投诉至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该分局协商后无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XX申请对×××室及×××室的榻榻米板材、地垫的甲醛释放量进行鉴定以及对两套榻榻米所在房间室内空气中的甲醛以及TVOC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2018年9月4日,中国XX集团XX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室二层南向卧室的榻榻米产品,榻榻米盖板、柜门符合GB/T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榻榻米地垫符合GB/T26706-2011《软体家具、棕纤维弹性床垫》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榻榻米底板不符合GB/T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2.×××室北侧小卧室的榻榻米产品,榻榻米盖板、榻榻米底板、柜门符合GB/T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榻榻米地垫符合GB/T26706-2011《软体家具棕纤维弹性床垫》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3.×××室二层南向卧室与×××室北侧小卧室空气中甲醛与TVOC含量不符合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鉴定报告中载明×××室南向卧室榻榻米底板检测结果为2.2mg/L(标准要求为≤1.5mg/L),甲醛检测结果为0.17mg/m3(标准要求为≤0.10mg/m3),TVOC检测结果为7.44mg/m3(标准要求为≤0.60mg/m3);×××室北侧小卧室甲醛检测结果为0.13mg/m3(标准要求为≤0.10mg/m3),TVOC检测结果为9.62mg/m3(标准要求为≤0.60mg/m3)。刘XX支付鉴定费30000元。
刘XX对上述鉴定结论存有异议,2018年10月17日,中国XX集团XX有限公司针对异议出具情况说明:1.我司鉴定结论×××室北侧小卧室的榻榻米板材符合GB/T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上述检验属于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代表整批产品质量;2.抽样检验存在风险,我司在《鉴定意见书》中已经明确抽样方案,并于双方确认,抽样检验是产品质量检验普遍采用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检验方法;3.×××室北侧小卧室空气中甲醛与TVOC含量不符合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该结论不能推断该卧室内未抽取的板材不符合GB/T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和XXX对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
刘XX主张因榻榻米产品质量不合格,故要求和XXX拆除榻榻米、退货并退还货款27100元,并主张和XXX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进行销售,构成欺诈,要求和XXX支付赔偿款54200元。和XXX同意对存在超标的榻榻米底板更换或修复,不同意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赔偿款。
刘XX另主张其子尹X1、尹X2因居住在安装榻榻米的房间内,出现咳嗽症状,与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和XXX赔偿尹X1、尹X2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和XXX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与其所售产品并无因果关系。
刘XX陈述×××室于2010年装修,2017年仅安装榻榻米,×××室于2017年整体装修。
一审法院认为:刘XX与和XXX之间所形成的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买卖关系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根据中国XX集团XX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室二层南向卧室榻榻米产品中的底板不符合GB/T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应属于缺陷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所称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本案中×××室二层南向卧室的榻榻米底板不符合国家标准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影响刘XX正常使用,虽然该套榻榻米中其他抽样检测部位的甲醛释放量符合要求,但考虑到榻榻米产品的定制性、整体性,刘XX主张和XXX将该榻榻米拆除、退货并要求和XXX退还相应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虽然×××室北侧小卧室内的空气中甲醛与TVOC含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但该卧室内榻榻米产品符合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亦无法推断出该卧室内未抽取的板材不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且刘XX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室北侧小卧室内空气中甲醛与TVOC含量不符合要求系该卧室内榻榻米产品所致,刘XX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室的橱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刘XX要求和XXX退还×××室榻榻米、橱柜货款并将该榻榻米拆除、退货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刘XX主张和XXX出售质量不合格货物即为欺诈,和XXX不予认可。×××室二层南向卧室的榻榻米底板不符合国家标准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的鉴定结论是在本案诉讼中得出,而刘XX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认定和XXX存在欺诈行为。综上,刘XX要求和XXX赔偿二倍货款542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刘XX主张其子因咳嗽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系由涉案榻榻米质量不合格所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和XXX将位于XX市顺义区×××室二层南向卧室的榻榻米产品拆除、办理退货手续并退还刘XX上述榻榻米产品货款九千六百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和XXX提交了合格证一张,证明涉案产品质量合格。刘XX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和XXX称向刘XX提供的榻榻米除底板外均是同一批次。截止庭审日,和XXX未向刘XX开具发票。
刘XX向本院提交了光盘两张,证明和XXX承认涉案产品均是同一批次的。和XXX对光盘内容真实性不持异议,称向刘XX提供的榻榻米除底板外均是同一批次。
本院认为,产品责任也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害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应适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产品的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室二层南向卧室榻榻米产品中的底板不符合GB/T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对人体会产生危害,应属于缺陷产品。《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和XXX退款退货并将该榻榻米拆除,并无不当,且和XXX并未就此提起上诉,故本院予以维持。
刘XX上诉主张和XXX存在销售欺诈,就此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之一为主观明知。本案中,榻榻米和橱柜均为定制产品,鉴定也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刘XX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和XXX对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事为明知,故对刘XX要求和XXX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室北侧小卧室内的榻榻米产品符合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刘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卧室内榻榻米产品及橱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刘XX要求和XXX退还×××室榻榻米、橱柜货款并将该榻榻米拆除、退货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刘XX主张其子因咳嗽产生的医疗费2357.72元、交通费500元系由涉案榻榻米质量不合格所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XX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刘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