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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停产期间,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作者:殷松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1次举报


一、针对依法被采取隔离措施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标准支付采取前述员工的工资福利,不得少发或不发。

 

二、针对执行政府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居家隔离期间未提供劳动的员工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用人单位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可通过员工已有的调休假、带薪年假等假期冲抵员工居间隔离期间的出勤时间,如假期时间无法补足员工应有的出勤时间的,则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三、针对执行政府疫情防控紧急措施隔离期间居家办公的员工

员工居间隔离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综上,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具体执行的防控措施及是否能够提供劳动等综合判定。考虑到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面临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压力,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着协商求同的基本原则,发生争议时妥善进行协商,共同渡过难关。


殷松律师(咨询电话:13636459415)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