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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

作者:殷松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7次举报


一、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提存标的给付的条件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二、提存费用是由谁承担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来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关于提存费用的承担问题,《合同法》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费主要包括:提存公证费、提存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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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松律师(咨询电话:13636459415)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