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中,将职务侵占、非公受贿等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受贿罪执行,必然导致法益的错配与刑罚的失衡。
这一“国民同罪同罚”的规则设计,形式上实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却在实质上混淆了两种性质迥异的法益侵害类型。二者在法益保护目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法定刑配置逻辑上存在根本差异,这是刑法评价无法回避的事实。贪污贿赂犯罪对社会的伤害及隐形代价,远超涉案数额本身。
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中,将职务侵占、非公受贿等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受贿罪执行,必然导致法益的错配与刑罚的失衡。
这一“国民同罪同罚”的规则设计,形式上实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却在实质上混淆了两种性质迥异的法益侵害类型。二者在法益保护目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法定刑配置逻辑上存在根本差异,这是刑法评价无法回避的事实。贪污贿赂犯罪对社会的伤害及隐形代价,远超涉案数额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