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政海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0日 1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86号江东街道办事处办公楼3-1室。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贵州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贵州XX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庆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3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