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春香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3日 7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沙市某商行与长沙某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长沙某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0万多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多元。判决生效后,长沙某得公司并未履行义务。长沙市某商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裁定书。金某某是长沙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于2020年某月某日向长沙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并承诺被注销的该公司负债总额为0元。长沙市某商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委托本律师代理。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情。认为金某作为长沙某得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没有清偿完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声称公司无债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长沙某得公司的注销登记,注销了公司。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长沙市某商行的利益。于是,积极收集证据,代理长沙市某商行将金某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由金某某对某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长沙某得公司所负长沙市某商行货款10万多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多元承担偿还责任。上述款项限金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