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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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恶意注销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获赔

发布者:黄春香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3日 7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沙市商行与长沙某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长沙某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0万多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多元。判决生效后,长沙得公司并未履行义务。长沙市商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裁定书。某某是长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2020年日向长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并承诺被注销的该公司负债总额为0元。长沙市某商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委托本律师代理。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情。认为作为长沙得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没有清偿完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声称公司无债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长沙得公司的注销登记,注销了公司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长沙市某商行的利益。于是,积极收集证据,代理长沙市某商行将金某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由金某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长沙得公司所负长沙市商行货款10万多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多元承担偿还责任。上述款项限金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黄春香,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税务、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4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税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