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25年初,张女士(化名)通过微信向长期有生意往来的同乡李先生(化名)订购一批啤酒。此前双方已成功交易多次,均为货到付款。这次,李先生以需提前支付货款为由,要求张女士先行转账。基于信任,张女士于2025年1月2日通过微信向李先生支付货款14万余元。然而,李先生收款后始终未发货,并以“代理商未供货”等理由拖延。张女士多次催讨无果,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自己仅为介绍人,实际供货方为其所在公司的业务组长王某及公司,货款已转交给王某,应由王某及其公司承担责任。王某则称已将货款转至公司账户,公司却表示对该笔交易不知情,属王某个人行为。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转账,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李先生作为收款方,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张女士披露实际供货方,应视为合同相对方。因其未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判决李先生限期返还全部货款14万余元,并自承诺退款次日(2025年2月18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对于张女士主张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因无合同约定且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于熟人信任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尽管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足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履约情况。法院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收款方即为合同相对方,除非其能证明已向付款方明确披露实际供货人并获得同意。此案警示:在经济往来中,即便是熟人交易,也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若涉及中间人,应要求其披露实际交易主体并保留证据;付款前后应及时跟进履约情况,避免因信任忽视风险防控。此外,律师费、担保费等维权成本若希望对方承担,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何明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