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张女士与王先生原为夫妻,育有一女一子。双方于2024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两个孩子由王先生抚养,张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然而离婚后,王先生未能尽责履行抚养义务,存在疏于照顾、漠视子女教育、甚至疑似暴力行为等情况,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损。女儿曾因身体不适未得到及时就医,儿子亦曾受伤,两人均对与父亲共同生活产生抵触情绪。2025年暑假,两个孩子主动离开父亲,与母亲共同生活。张女士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王先生支付抚养费。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直接抚养人,未尽到抚养义务,其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两名子女均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且张女士具备稳定收入和抚养能力,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将两名子女变更为由张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自2025年9月起按月支付每名子女抚养费4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同时,法院明确王先生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由张女士自愿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直接抚养人未尽抚养义务而成功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仅审查抚养人的经济能力,更注重其实际抚养行为、情感投入以及对子女身心发展的影响。尤其是在子女已满八周岁、能清晰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其真实选择,体现出司法对儿童权益的深度关怀。本案也提醒公众,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若一方存在严重失责行为,另一方有权依法主张变更,以保障子女在健康、安定的环境中成长。父母离异后仍应积极沟通,共同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条件。
何明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