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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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明孟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2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XX

(2019)0926民初875

原告赵X,2012122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住耿马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XX,,198372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住耿马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耿马自治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XX

法定代表人曹XX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X诉被告俸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99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的法定代理人赵X某赵X某及罗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俸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3914。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718,被告俸XX驾驶云S×××××号小型轿车沿双江方向往耿马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小勐线K22+100M处时撞到了行人原告赵X造成原告赵X受伤及被告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俸XX驾驶的云S×××××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事故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俸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以下损失医疗费216,不包含被告垫付的部分后期治疗费3000残疾赔偿金10768/×20×30%=64608护理费160/×120=19200营养费90×50/=4500住院伙食补助费65×100/=6500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餐饮费1890以上费用合计103914

被告俸XX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医疗费的意见以质证意见为准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无异议对餐饮费有异议原告的诉请未超过保险范围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6864.89向原告支付现金1600元用于生活开支总计68464.89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返还

被告XX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医疗费以正规的票据为准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餐饮费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均有异议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原告的损失是多少二被告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赵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A1、户口簿原件1居民身份证原件2结婚证原件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

A2、《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欲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时间及此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情况

A3、(第一次住院耿马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证存根复印件各1出院记录出院证诊断书原件各1;(第二次住院临沧市人民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证复印件入院记录复印件各1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原件2欲证明原告住院天数及产生的医疗费用

A4、临沧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1欲证明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用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期限

A5、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件1欲证明因此事故原告产生餐饮费用情况

经质证被告俸XX对原告提交的A1、A2、A3、A4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A5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因为餐饮费发票可以任意出具被告XX公司对A1、A2、A3组证据无异议A4组证据不予认可因为司法鉴定书中的结论与A3组证据相违背A5组证据不予认可

被告俸XX对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B1、《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1欲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

B2、耿马自治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等医疗病历23临沧市人民医院医疗病历资料21住院费用清单1均为原件欲证明原告受伤及治疗过程

B3、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原件9欲证明被告在耿马自治县人民医院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35620.47被告在临沧市人民医院为原告住院垫付医疗费29274.62

B4、《交通事故协议书原件1欲证明原被告达成意向性意见的事实

B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抄件)》、《强制保险单抄件)》1欲证明俸XX为其车辆向被告XX公司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五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B4证据认可收到被告支付的1600原告愿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垫付的费用请求法院认定实际发票金额即可

被告XX公司对B1、B2、B3、B5组证据予以认可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不予认可因不能确认其真实性B4组证据不予认可因为保险公司未参与协商

被告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

对原告提交的A1-A4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A5组证据结合原告赵X年幼住院期间需父母照顾的事实餐饮费支出合情合理对餐饮费1890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俸XX提交的B1-B5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被告XX公司向本院提交赵X案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左下肢单瘫伤残程度与本次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有因果关系请鉴定参与度比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7182140被告俸XX驾驶云S×××××号小型轿车沿双江县方向往耿马县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小勐线K22+100M处时其驾驶的车辆与行人原告赵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赵X受伤及被告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俸XX驾驶的云S×××××号小型轿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自2017815日至2018814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此事故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俸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到耿马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718日住院,201884日出院住院天数17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创伤性特重型脑颅损伤;2、弥漫性轴索损伤;3、原发性脑干损伤;4、脑室系统出血并铸型脑室;5、小脑出血;6、蛛网膜下腔出血;7、肺挫伤;8、右侧微量气胸因病情未好转原告转院至临沧市人民医院201884日入院2018830日出院住院天数26经诊断原告重型脑颅损伤恢复期肺挫伤临沧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中证明原告在住院期间需家属陪护原告于2018830日再次到临沧市人民医院住院,2018921日出院住院天数22经诊断原告伤情为重型脑颅损伤恢复期肺挫伤被告俸XX垫付耿马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用35620.47临沧市人民医院医疗费29274.62共计64895.09原告自行支出临沧市人民医院医疗费216

原告伤情经临沧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于20191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原告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需后期医疗费约3000休息时限评定为210护理时限评定为120营养时限评定为90司法鉴定费用2700元由被告俸XX支付

2018104原告赵X的法定代理人赵X某与被告俸XX达成一份交通事故协议书主要约定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俸XX垫付的相关费用请求XX公司直接退还被告XX公司表示同意

被告XX公司向本院申请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左下肢单瘫伤残程度与本次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有因果关系请鉴定参与度比例原告进行伤残鉴定时已告知二被告并在被告俸XX陪同下进行鉴定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析

原告的损失认定问题本院认为根据《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本院确定原告赵X损失如下:1、医疗费被告俸XX支付的64895.09元及原告支付的216具有合法有效的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2、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后期治疗费3000,残疾赔偿金10768/×20×30%=64608营养费90×50/=4500住院伙食补助费65×100/=6500,司法鉴定费270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院结合当地经济情况酌情支持100/护理费为100/×120=12000。5、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情情况原告因此事故受伤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6、餐饮费1890结合原告的诊断证明书原告因年幼住院期间需要父母陪护餐饮费支出符合情理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共计164309.01

对二被告之间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责任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云S×××××号小型轿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先由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在医疗费项下赔偿被告俸XX垫付的医疗费10000在伤残赔偿金项下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4608护理费12000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共计80608

对剩余部分因被告俸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费用应由被告俸XX承担因俸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XXX且不计免赔率原告的损失未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由被告XX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在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俸XX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剩余69111.09XX支付医疗费64895.09-10000=54895.09+原告支付医疗费216+后期治疗费3000+营养费4500+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及司法鉴定费2700餐饮费1890综上所述被告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6后期治疗费3000营养费4500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餐饮费1890共计16106赔偿被告俸XX垫付的医疗费54895.09元及司法鉴定费2700共计57595.09

综上所述被告XX公司共计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0608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6106共计96714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告俸XX垫付的医疗费10000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俸XX57595.09共计67595.09

对被告俸XX向原告支付的费用1600因已超过被告俸XX的赔偿责任范围原告应当返还

对被告XX公司向本院申请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左下肢单瘫伤残程度与本次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有因果关系请鉴定参与度比例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对赵X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均依据赵X在耿马自治县医院住院及临沧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及进行人体活体检查综合得出的结论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被告XX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申请内容故对其提出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80608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6106共计96714

由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告俸XX垫付的医疗费10000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俸XX垫付的医疗费及鉴定费57595.09共计67595.09

原告赵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退还被告俸XX垫付的费用1600

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6由原告赵X承担90被告中国XX公司承担358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XX

何明孟律师,云南大学本科毕业,法律执业资格为A证。2009年考入公安从事刑事侦查工作,期间参与侦办了多起手段极其残忍的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8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