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明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4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张XX诉称,2011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出租一台210型挖机供被告使用,双方约定每个月租金25000元,年租金为280000元,后至2013年2月初,原、被告双方解除挖机租赁合同,但被告尚欠原告240550元租金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因此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中我方代理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双方租赁挖机的事实;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字据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所欠租金事实及数额。
而被告虽答辩,挖机经常有问题,结算不符合客观事故事实,但因没有证据佐证,最终没有得到法庭采纳。最终我方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通过该案例,告诉我们,打民事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不排除客观情况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有出入的情况发生,但法官毕竟没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共同工作,判断案件事实,只能通过证据,故我们起诉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定要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而作为被告,如果庭审中,只是反驳,但没有证据,同样不会得到法庭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