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萌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1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萌,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A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B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A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支付货款112.91万元,不予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涉诉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元,上诉人已经支付370万元,但未收到被上诉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索要发票未果。现被上诉人仍有义务开具发票,但国家销售发票税率已经发生变化为13%,签订合同时为17%,合同销售价款也一定为含税价。由于税率的变化导致上诉人税收损失,同样导致被上诉人在货款上受益。上诉人多交税额17.09万元。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支付滞纳金,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滞纳金,被上诉人解释滞纳金指的是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该部分应当以变更诉讼请求的形式予以当庭明确及变更,因此,一审判决不应直接将滞纳金变更为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进行裁决,应当当庭释明被上诉人变更并同时询问上诉人是否对滞纳金变更为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而需要答辩期,一审程序错误。
泰安B机械有限公司辩称
一、上诉人上诉请求的变更已经超过举证期限,该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一审已经查明合同的欠款数额,且上诉人也认可,因此不存在数额差别的问题。
二、是否开具发票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不影响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货款,且双方并没有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上诉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已经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因上诉人没有按时付款,我们根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其提供发票,如上诉人支付款项后,我方愿意开具发票。
三、对于上诉人主张的滞纳金,一审中,法庭对被上诉人进行了询问,我方已经释明该滞纳金实际是迟延付款的损失,上诉人对此也无异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泰安B机械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30万元及滞纳金(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