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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何梦怡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6日 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L因与被申请人C、永福XX公司)、一审被告及二审被上诉人C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L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法院对何种条件下可免除申请人债务的事实视而不见,选择性地利用事实,并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二)债权人C附条件免除申请人的债务,永福XX公司是否知情或是否认可,并不影响该约定的有效性。(三)原二审判决认定CC、L于2018年12月17日与C签订《确认书》由CC、L对C承担还本付息的全部责任系债务加入错误,该约定的性质应当是债务转移。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驳回C对L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永福T公司原股东为CC和L。CC、L于2017年5月15日登记离婚。2015年7月11日,C与CC、L签订《借条》,内容为:“今借到C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小写¥XXX.00元,借款人永福XX公司,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三分”,该笔500万元转入L名下账户后分三次转入到永福XX公司账户。2016年3月18日,以CC为甲方、L为乙方与XXX任公司为丙方签订《永福XX公司增资协议》,该公司增资扩大股东后,股权比例变更为CC占20%、L占20%,高峰公司占60%,注册资金增至2500万元,并约定:“除本协议第4.6及附件三中列明的债务外,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债务、隐性债务及或有负债。如目标公司在本次增资完成前存在未披露的债务、隐性债务、或有负债、罚款胶资产评估时未计算入内的债务利息、罚息或违约金的,概由甲方及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丙方或目标公司损失的,由甲乙方共同赔偿丙方及目标公司的全部损失。”,而该本协议第4.6及附件三并未记明案涉欠C的500万元债务。之后,C(甲方)与CC、L(乙方)签订《确认书》,内容为:“乙方于2015年7月12日甲方借得人民币500万元整用于永福XX公司生产经营,并开具《借据》约定每月利息按3分钱计算;截止至2017年11月12日、乙方尚欠甲方本金:412万元,利息123万元;分期还款:一期:2017年11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二期:2017年12月30日还款150万元,三期: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还款先息后本;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在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案涉证据后,判决永福XX公司、CC、L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L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L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L的再审申请。



何梦怡律师(咨询电话:13825623743),女,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学学士及管理学学士,2016年毕业后开始从事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78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国际贸易、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