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晶晶律师网

新乡专业律师,新乡特别推荐律师

IP属地:河南

贵晶晶律师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03739927点击查看

李XX、xx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信访事项处理与复查

发布者:贵晶晶|时间:2021年02月03日|2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XX于2002年承包了本村村委会的机动耕地5亩,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2003年李XX在承包的5亩机动地上种植了杨树,村委会于2004年将该5亩机动地收回,村委会对李XX种植的树木以每棵3元价格给予赔偿,但李XX拒不接受,村委会将该机动地收回后重新发包给了其他村民,承包该机动地的村民将杨树毁掉后复耕。因李XX及其家人不同意每棵树补偿3元的价格,一直未领补偿款。李XX因办养殖场请求xx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因xx市国土资源局未办理,李XX因以上两种理由先后于2007年4月到xx市xx乡人民政府xx市退耕办、xx市国土资源局、xx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xx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上访。

xx市xx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7日对李XX反映的两个问题,树木问题让其到村委会领取相关款项。对李XX提出关于养殖场办理土地手续问题,不符合办理相关养殖土地手续条件,不予支持,李XX不服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向xx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xx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复查意见,维持了xx市xx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李XX仍不服又向xx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xx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新政信复(2014)29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决定维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年1月21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并向李XX、xx市人民政府、xx市洪州乡人民政府进行了送达,李XX仍不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以上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李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院有明确规定:信访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全站访问量

    26921

  • 昨日访问量

    5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贵晶晶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