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贵晶晶|时间:2021年02月03日|2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XX于2002年承包了本村村委会的机动耕地5亩,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2003年李XX在承包的5亩机动地上种植了杨树,村委会于2004年将该5亩机动地收回,村委会对李XX种植的树木以每棵3元价格给予赔偿,但李XX拒不接受,村委会将该机动地收回后重新发包给了其他村民,承包该机动地的村民将杨树毁掉后复耕。因李XX及其家人不同意每棵树补偿3元的价格,一直未领补偿款。李XX因办养殖场请求xx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因xx市国土资源局未办理,李XX因以上两种理由先后于2007年4月到xx市xx乡人民政府xx市退耕办、xx市国土资源局、xx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xx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上访。
xx市xx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7日对李XX反映的两个问题,树木问题让其到村委会领取相关款项。对李XX提出关于养殖场办理土地手续问题,不符合办理相关养殖土地手续条件,不予支持,李XX不服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向xx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xx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复查意见,维持了xx市xx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李XX仍不服又向xx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xx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新政信复(2014)29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决定维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年1月21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并向李XX、xx市人民政府、xx市洪州乡人民政府进行了送达,李XX仍不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以上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李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院有明确规定:信访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