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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葛x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贵晶晶|时间:2021年03月05日|2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0月30日11时30分许,李xx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xx市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市人民路公园北门时,与由南向北横过人民路的××人葛xx碰撞,造成葛x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李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葛xx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4月28日,河南xx司法鉴定中心对葛xx人体损伤后的误工期限、营养期限、出院后的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其意见为:1、误工期限拟定为180日;2、营养期限拟定为90日;3、建议出院后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拟定为90日,护理人数拟定为一人。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以葛xx为残疾人不享有误工费为由提起上诉。

本律师认为:《残疾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保险公司以葛xx为残疾人就认定不享有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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