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赵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xx县。
委托代理人:贵晶晶,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吕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xx县。
申请人赵XX与被申请人吕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赵XX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吕XX所有的豫07xxxxxx号轮式拖拉机一辆,保全限额为30000元。并由申请人赵XX提供的在中国XX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单号为:PZDM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吕XX所有的豫07Jxxxxx号轮式拖拉机一辆,保全限额为30000元。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赵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