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交社保,职工因此辞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裁决书信息:青黄劳人仲案字【2019】第10902号
代理人信息:逄小军,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劳动者代理。
基本案情:魏某是黄岛区某工厂职工,2015年11月6日入职。该企业是流水线作业,在职期间,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归企业掌握。2019年3月6日,企业因订单减少,安排职工到比较远的车间工作,但职工方不愿接受。本案当事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单位提出辞职。并委托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逄小军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
审理经过:
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认为,1.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申请人2018年应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2002.76元,因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980元,故被申请人还需要支付申请人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022.76元。3.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46元,支付申请人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022.76元。
后来企业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企业支付职工14500元,企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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