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裁决书信息:青黄劳人仲案字【2019】第10495号
代理人信息:李祥智、逄小军,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劳动者代理。
基本案情:王某是黄岛区某工厂职工,2004年8月入职,中间因为生育离开工厂一年。2013年又重新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王某所在企业因为政策原因搬迁,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但本案当事人与企业就补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企业遂安排王某到厂院内打扫卫生。王某于2018年11月16日至19日,到企业打扫卫生。但因环境恶劣,企业又不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导致王某生病在家治疗。2018年12月11日企业以王某旷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王某委托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李祥智、逄小军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合法权益。
审理经过:
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认为,1.认定2013年3月9日至2018年12月11日王某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企业存在未经王某同意,擅自调整王某工作岗位的事实,因为企业违法调整王某工作岗位在前,导致王某无法到原岗位继续出勤,双方履行劳动关系的客观条件不复存在,且企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企业辩称是因其管理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但是不能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企业应支付王某赔偿金。3.王某2018年应享受4天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支付王某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787.13元。4.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5680元,支付申请人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787.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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