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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帮助原告拿到共计27万余元的赔偿金

发布者:逄小军|时间:2024年01月25日|5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2年6月19日14时52分许,被告物流公司的驾驶员王某某驾车与原告亲属许某某在服务区步行发生交通事故,致许某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因其亲属许某某本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312920元、丧葬费43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386150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扣除交强险限额180000元后商业三者险按50%的比例赔偿共计283075元。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精神抚慰金。

案件分析:

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物流公司的驾驶员王某某驾驶被告物流公司所有的车辆与三原告之亲属许某某在服务区步行发生交通事故,致许某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院开庭调查核实,认为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因鲁FBV397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相关损失,不足部分,因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的损失应确认如下:

1、青岛市统计局于2023年3月31日公布《2022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该统计公报发布之日起相关统计数字就应当予以运用。许某某于交通事故死亡时已经超过75周岁,其死亡赔偿金应计算5年,应确认为312920 元(62584元/年X5年)。

2、原告主张丧葬费43230元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三原告因其亲属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遭受了较大的精神痛苦,被告应当赔偿其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为20000元,对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三原告主张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一、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某美、许某爱、许某栾因其亲属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包含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许某美、许某爱、许某栾因其亲属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8075元。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应付款至原告。

三、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被告烟台乔普冷链物流有限公司10000元。上述一至三项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许某美、许某爱、许某栾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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