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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二审纠纷案,代理被上诉人法院驳回上诉

发布者:逄小军2024年01月24日 4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律师为被上诉人青岛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该公司起诉青岛某公司支付护栏制作安装费用,一审判决被上诉人青岛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胜诉。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任款项义务。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未签订任何合法有效的《铁艺栏杆制作合同》,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铁艺栏杆制作合同并无上诉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上诉人该合同并不知情,也不知晓该合同的履行情况,上诉人并无与被上诉人达成承揽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上诉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丁某并非履行的职务行为,其行为不代表任何上诉人的意志。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单、发票回执中有丁某签字,上诉人对其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丁某也未曾出庭作证,丁某虽系上诉人处股东、监事,但上诉人在该涉案项目并未委托丁某代表上诉人处理任何事务,故即使结算单、发票回执中丁某签字真实,也仅系其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就此推理认定丁某系代表上诉人的公司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上诉人曾未收到被上诉人出具的纸质增值税发票,双方也不存在基础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法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对本案予以改判。

案件分析:

律师为被上诉人青岛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丁某是否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主张丁某与被上诉人之间定作安装不锈钢护栏无公司授权,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第一,丁某系上诉人的股东、监事,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其代表上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即使丁某无订立本案合同的授权,但上诉人已将被上诉人所开金额为144452元的两张发票入账抵扣税款,应当视为上诉人对丁某的行为进行追认,对上诉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应承担案涉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故上诉人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逄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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