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茹【曲阜及周边】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0年6月22日21时45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HK××××号小型轿车沿曲阜市春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沁苑小区门口处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张某(男,63岁,住曲阜市)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2020年6月24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6mg/100mL。经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路人拨打电话报警,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曲阜市中医院提取血样。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在现场报警却并未逃离,配合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张某某愿意在合理范围内积极赔偿并希望取得受害人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