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茹【曲阜及周边】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被告之间因经营医疗器械业务存在生意往来,2020年1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5万元借款,被告于同日以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向原告出具载明5万元借款的借条,并约定一个礼拜还款。2020年1月1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3万元,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交付了2万元,被告于同日以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向原告出具载明5万元借款的借条。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虽承诺还款但一直未实际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被告方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被告方某某因经营周转向原告张某借款,原告已实际交付借款,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原告分别于2020年1月8日、1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5万元、3万元,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万元,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本金数额为10万元。关于借款期限,2020年1月8日的5万元借款,被告方某某在与原告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一个礼拜还款,故该5万元借款于2020年1月15日到期;2020年1月16日的5万元借款,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视为合理期限届满,即原告有权自起诉之日起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关于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被告方某某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即自2020年1月16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前,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方某某返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