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茹【曲阜及周边】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宫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富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双方经核算,被告王某于2016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期限一年。被告王某富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要,但王某一直未偿还。原告遂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原告银行明细、短信记录为证足以认定。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某向原告宫某某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应予支持。但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要求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应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王某富系保证人,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后6个月内。但原告并未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故被告王某富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宫某某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王某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按照200000元,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