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概念: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2条进行了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
特殊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1、员工在试用期内结束了医疗期,但,医疗期占据了绝大多数的试用期。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医疗期占用的时间延长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未经协商或事先约定,单方面延长或缩短试用期的长度”。
★2、员工在试用期内结束了医疗期,但,医疗期占据了绝大多数的试用期。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出于多种原因不希望与员工继续合作,请问,此时,企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即使企业遇到试用期员工结束医疗期后,试用期已经结束的情况,企业也不能再次与员工规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员工结束医疗期后试用期已经结束,员工工作几天后,企业觉得员工不能完成企业交付的工作,请问此时,企业该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员工结束医疗期后试用期已经结束,员工工作几天后,企业觉得员工不能完成企业交付的工作,企业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预告性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