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苏0291民初5592号
原告:丁某某,住无锡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潘开荣、周某某,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无锡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鉴于原告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86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合计45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1962元,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11962元,合计人民币1107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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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18日解除。
2、无锡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原告8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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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因原告认定工伤后,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因原告自行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理由为个人原因,所以主张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如果根据律师的建议,提出离职申请理由可以注明因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话,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肯定得到支持,另外,工伤职工一定要留有停工留薪期间休假证明资料,否则单位不予认可,则无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