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开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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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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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调解书

发布者:潘开荣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3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6)苏0291民初5592号

  原告:丁某某,住无锡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潘开荣、周某某,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无锡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鉴于原告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86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合计45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1962元,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11962元,合计人民币110791元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18日解除。

  2、无锡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原告83000元。

  .............................................................................................

  [律师分析]

  本案因原告认定工伤后,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因原告自行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理由为个人原因,所以主张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如果根据律师的建议,提出离职申请理由可以注明因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话,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肯定得到支持,另外,工伤职工一定要留有停工留薪期间休假证明资料,否则单位不予认可,则无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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