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建筑改造加固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2民初2689号之一 原告:杜光X,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XX, 法定代表人:A,职务不详, 原告A与被告上海XX公司建筑改造加固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A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A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