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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员工未参加单位组织培训为由辞退,法院判定违法解除

发布者:潘开荣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6日 34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某等17人与无锡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无锡城区某超市门店任职主管或职员,17人均是超市老员工,在超市工作年限大多超过10年以上。2019年3月20日,公司门店店长召集全体员工会议,会议宣读要求安排员工昆山培训(两月),宣读16人名单(有1人后来通知加上),后经张某某等员工询问,得知要求员工自行垫付交通食宿费用,员工提出要求单位提供交通、食宿安排未果。期间员工在单位正常出勤上班。2019年3月31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某等5人未到昆山店参加培训,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根据公司《纪律管理政策》解除与张某某等5人劳动关系。

张某某等5人认为公司是因为经营状况原因,需要裁员,但因为大家均是老员工,工作年限比较长,公司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通过安排异地培训的方式逼迫员工辞职。经投诉到劳动监察后单位不配合调查处理,张某某等人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潘开荣律师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未出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异地培训是否具备合理性?未参加单位安排的培训可否认定旷工?

律师辩护观点

  1. 1.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无锡

  2. 2.  被告安排的培训不具有合理性,恶意增加劳动者负担,逼迫劳动者违纪:

(1)   地点安排在昆山;

(2)   时间为两个月;

(3)   内容不明(实际上根据后续的员工反馈,只是到昆山干活)

(4)   无交通、食宿安排,无费用,经多次询问没有明确回复。

(5)   被告安排的培训实质是故意逼迫原告离职,而且经原告多次协商无果。

  1. 3.  原告在被告单位正常出勤上班,不存在旷工事实,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关于未参加培训即视为旷工的制度内容,解除合同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依据。

  2. 4.  结合被告公司前面一系列措施(通知主动辞职、调岗、安排三公里销售等等),被告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恶意很明显。,因此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具备合理性,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

参加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系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根据经营上的必要性和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合法、合理安排培训,不应将此作为加重劳动者负担,造成劳动者违纪情况的手段。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等人异地长达两个月的培训,交通及食宿费用等均未予明确安排,并要求劳动者垫付,影响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而且未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要求,也未能说明培训的内容和目的,且在劳动者提出异议和要求后,仍拒绝正面回复。因此,劳动者拒绝参加培训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据此辞退劳动者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建议: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以培训、调岗为由逼迫劳动者辞职情形时,应及时联系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合法、合理应对处理,如冒然旷工、或其他违纪,则维权很难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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