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新*县城区南阳大道XX三国大道交叉口西南侧龙湾商铺干挂项目达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龙湾,工程内容为包工包料干挂施工,约定施工期限为30日,约定因违约交付每日违约金为5000元。2019年12月4日起,被告开始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XX银行账户支付石材施工款项93544元,后因被告承建工程及石材质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已支付工程款93544元,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23544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外挂钢架,被告一直推脱,造成现在**商铺仍然无法正常装修使用,对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向法院起诉,后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