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在新野县汉城路中段南XX建有商住房屋一处,两间三层,建筑面积115.83平方米,宗地面积56.2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2**7)新野县不动产权第*****18号,2019年7月原告欲将该房进行扩接建二层,向被告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了不动产权证书、建房平面图及房屋改造前后效果图等相关手续,但被告一直没有作出任何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及《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在原告提出申请并已按法定要求提交手续情况下,被告一直不履行其城乡规划许可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时间范围内对原告建房规划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被告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城乡规划许可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了规划许可手续。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