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樊**、李**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19年5月16日,原告李**与被告乔**签订的卖房协议;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单元房一套(价值180000元);3.二原告自愿退还二被告所购房屋价款180000元;4.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在诉讼中,二原告变更第2项请求为:请求二被告返还二原告的房权证;事实及理由:二原告于2013年12月在新*县城书院路中段南侧原经贸委家属院内购买97.15平方米单元房一套,2013年12月19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9年5月8日,新野县商务中心向社会发布拆迁改造公告,因二原告在农村居住不知晓公告内容,被告李**身为房管局干部,利用其本人的职务地位及获知的内幕信息,明知其购买的房产已对外公告拆迁,隐瞒实情欺骗原告李XX,导致李****在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低于市场价卖于二被告,二被告得补偿款90800.21元和42475.38元,为此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退房未果,故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
经过代理律师举证答辩,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