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麟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6日 11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诉被告B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麟律师代理的是原告A公司一方。
原告A公司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因其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逾期交付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拆迁超期过渡费31505833.53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暂算至2017年10月31日止)、原告支付给临时过渡户21000元的补贴,共计:31526833.53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付清为止;
二、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情况:
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2号地块全部由被告B房地产公司单独开发,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用于原告公司1号地安置拆迁户。
后由于被拆迁户陆续反映小区新房入住就有漏水、开裂情况。确认为有质量问题,被告B房地产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
2017年原告、被告、××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关于1号地块开发项目XX回迁安置房信访矛盾化解方案》,载明被告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商品质量问题引起回迁户不能按时接房注入并上访,是造成“小区”社会矛盾问题的责任主体。确定:超期过渡费一次性发放至《“小区”交房公告》之日止。由被告发放以上补助,如果被告资金困难,由政府召开协调会,协调无果的情况下,由原告暂行垫付,双方共同确认。
2017年《“小区”回迁房接房方案》载明超期过渡费发放至10月。
后面2017年原告A公司、社区发布联合发布《“小区”回迁安置房接房公告》,载明超期过渡费发放至2018年6月30日止。
原告A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13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共计发放超期安置过渡费31268774.75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发放超期安置过渡费9416962.8元,发放接房补助和装修补助共计4561645.2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第一,被告B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何确定被告B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合同是当事人就某一事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合同的履行要求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义务。因被告B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为Bu级导致拆迁户拒绝收房,原告A公司为此支付的超期安置费等费用与被告B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不合格具有因果关系,被告B房地产公司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化解方案是经过原告A公司、被告B房地产公司及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说明包括原告A公司、被告B房地产公司在内的主体均认可矛盾化解方案。虽然没有载明应当付款主体,但是下文明确“被告B房地产公司发放以上补助”,该用词并没有限定补助限于其中某一项,且“以上”具有包含前述所有之意;再次,原告A公司先行发放上述费用的也是根据化解方案的要求“先行垫付”,不代表由其最终承担。据此本院认定,被告B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截至公告之日的超期过渡费。关于超期过渡费发放的截止时间,该化解方案明确“超期过渡费一次性发放至《“小区”交房公告》之日止”。2017年《“小区”回迁房接房方案》明确超期过渡费发放至当月,故应当以2017年10月作为超期过渡费发放的截止时间。虽然2018年原告A公司、社区服务中心再次联合发布《“小区”回迁安置房接房公告》,载明超期过渡费发放至2018年6月30日止,但是该次公告的发布并没有被告B房地产公司的事前认可,故原告A公司单方面延长超期过渡费的行为对被告B房地产公司没有约束力。根据上述分析,被告B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2013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共计发放超期安置过渡费31268774.75元,接房补助和装修补助共计4561645.20元。
综上所述,原告A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B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A公司2013年10月至2017年10月超期安置过渡费31268774.75元;
二、B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A公司接房补助和装修补助共计456164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197.12元,由B房地产公司负担212037.02元,由A公司负担5816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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