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麟律师
以法律之公器,匡公平之世道
18798843418
咨询时间:09:00-20:00 服务地区

技术合同纠纷,代理后我方全部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拿回130000合同金及15000违约金

发布者:陈麟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1日 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公司诉被告王某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律师,本案我方的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我方当事人X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X公司王某签订的技术合同;2.判令王某退还X公司已支付的130000元合同金及15000元违约金,合计145000元;3.判令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情况X公司王某签订了技术合同,委托王某研究开发系统。合同签订后,X公司按约定向王某支付130000元。合同约定了交付时间和效果。王某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仍未能完成技术合同中约定的技术开发项目,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告,王某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审理过程:

1.被告王某法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

2.为证明主张,我当事人X公司法院整理提交证据

3.法院认为,首先,X公司王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规定,本案中,王某迟延履行案涉合同主要义务,且在该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三年多的时间内经X公司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X公司作为守约方依法享有解除案涉合同的权利。

其次,X公司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了130000元合同价款作为开发案涉系统之用,但王某一直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该130000元合同价款的使用目的落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本案中,王某收取了X公司130000元合同价款却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故其应当退还该款项。

最后,案涉合同第十八条对双方违约行为的后果进行了约定,即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总价款为150000元,故王某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向X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X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公司支付的130000元;

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陈麟律师 已认证
  • 执业6年
  • 18798843418
  • 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平台积分

    7715分 (优于94.4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79.17%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麟律师IP属地:贵州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682 昨日访问量:4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