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一种较常见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并依法支付工资报酬或生活费,而不应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出于竞争或提高市场份额目的,用较低的费用吸引用工单位,并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将自身法律责任转嫁给用工单位及劳动者,违背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立法目的。这种做法不应支持或肯定。
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规范经营,避免因合同约定不当或者管理缺失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防止败诉后果影响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