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劳动法》第26条的解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因此,在审查是否胜任时,应当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任务量等定额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任务、入职时的目标考核责任书、岗位责任书等书面文件中确定的岗位和工作任务,但应该是在入职或协商调岗时经确认的工作任务。未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例如书面确认,或绩效考核签字确认的材料。“末位”与不胜任并不是等同的概念。在竞争性工作中,即使所有人都很优秀,也必然会有人排在末位,这时候,排在末位并不能代表不胜任;相反,即使所有人都不胜任,仍然会有人排在第一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任务时,需要进行调岗、培训,并提举此后仍旧不能胜任的确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