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情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且其调整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可依双方约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恶意侵犯劳动者权利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确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未调整薪酬标准的,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生产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具有合理性的,则其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调岗同时降薪的应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向劳动者补发差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调整岗位并降低工资已达成口头的一致意见,劳动者在实际履行完调整的工作岗位和工资一个月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