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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军婚保护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一)

发布者: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614人看过


  在民事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相关适用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及其配偶,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若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上述规定。

  (2)“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

  该规定系对军人利益保护的原则性规定。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如军人坚决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能准予离婚的,但可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3)“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不适用上述规定的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将上述规定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但具有上述重大过错,法院是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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