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此时法院应按照“离婚纠纷”审理双方纠纷。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4.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重婚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
6.《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保护军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即使未以夫妻名义“同居”,也违反《刑法》,依法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