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与宋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三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以结婚登记时,其本人并未到场,未在该登记申请书上签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律分析: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的审查,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条件,仅是一方未到场,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不能认定其系非自愿结婚。因此处理此类纠纷,应当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生活,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