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赵某(男)与孙某(女)恋爱8年,因为工作调动原因赵某即将前往外省工作,二人多次协商无果,决定分手,但是孙某认为赵某浪费了自己八年的青春,在分手时要求赵某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
法律解析:年龄无关性别,男性也有青春,在分手时女性要求经济赔偿,蕴含着“女性年纪大了在婚姻市场贬值”的逻辑,其实是对女性的物化和歧视。法律不认可“女人年轻才值钱”的价值观,所以《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将纯粹的“青春损失费”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分手时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