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前述司法解释同时废止,但基本沿用了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生活之不如意总有一二,向人借钱是难免的;朋友有难处而伸出援手,是情谊更是风尚,但要借得明明白白、欠得清清楚楚。债权人在借款给夫妻一方时,要征询夫妻另一方的意见,尽量让夫妻双方都在债权凭证中签字确认,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好事变坏事,破坏了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