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所得的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应根据拆除补偿款的性质具体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因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在拆迁时的增值亦为一方个人财产。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造成影响,对居住其中的另一家庭成员的居住也受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
另外,该搬迁、安置费用也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该部分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