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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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公公被本村村民家养的牛顶死,牛主人与王女士家里达成赔偿协议,牛主人答应赔偿王女士家10万元钱,并据实给付丧葬费。由于王女士丈夫悲伤过度无法参与赔偿事宜的协商,王女士丈夫的姑父与牛主人签订了赔偿协议,但赔偿协议中由于疏忽,没有写上丧葬费的给付问题。现在10万元赔偿金已经给付,但当时承诺的丧葬费,牛主人现在拒绝给付。王女士的咨询归结为以下两个问题:
1、王女士姑父所签协议是否有效。
2、如何按最初约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显然是王女士的丈夫及王女士的婆婆。因为依据法律规定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而近亲属包括死亡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受害人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并列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而在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死亡受害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并列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案与牛主人签署协议的人并非近亲属范围,仅仅是近亲属的配偶,且其配偶(王女士丈夫的姑姑)不是第一顺位权利人,在有第一顺位权利人的情况下,王女士的姑父及姑姑都是无权与牛主人签订合同的。并且任何一个赔偿权利人没有授权或委托王女士的姑父,至此王女士的姑父所签协议对王女士丈夫及婆婆没有约束力,即对于本案权利义务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王女士可以以本协议无效为由与牛主人重新达成赔偿协议,如果达不成可以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和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或者以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谈判录音等有利证据主张最初的约定即:赔偿10万元钱及丧葬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是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对于身体、健康受侵害的受害人,其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讼。而对于生命受侵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