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天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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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单位“停止工作”如何维权

作者:滕天亮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88次举报


员工被单位“停止工作”如何维权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或者为了规避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试图使用变通手段来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其中最常见也是迷惑性很大的一种就是利用“停止劳动者工作”这种企业管理行为来试图规避法律责任,迫使员工自己主动辞职或因搞不清状况而不了了之,达到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辞退员工的目的,下面结合案例来说明一下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如何维权。

 

刘某20123月到一国企改制单位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由于该工作性质是高温、高粉尘环境依法单位要求上岗人员统一体检,但是单位并没有向医院缴纳相应体检费,要求刘某个人先行垫付,刘某拒绝垫付此笔费用而没有体检,单位以刘某不服从管理为由,于 2019918日刘某在正常上班中停止其工作,向其书面下达了:“912日停止工资,919日停止工作”的通知,并且于201911月停止为刘某上各项社会保险,2020517日刘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提出了以下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刘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请求单位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14770.27元;请求单位支付刘某8个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12720元;两项合计27490.27元。请求单位为刘某补缴自20191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

 

刘某认为,用工单位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停止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8条规定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作为生活费。由于单位没有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仅仅是停止工作,那么依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应为刘某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从201911月停止了为刘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那么刘某完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中单位提出了各种抗辩理由和证据,经过双方大量举证、反复辩论,在充分的论证后仲裁庭支持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们分析以上案例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点:单位组织体检是员工的福利并非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可见法律有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由单位出钱为员工体检,且员工没有垫付体检费的义务。

 

第二点:单位为规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而下达一个“停止工作”的书面通知的做法行不通。原因有二,其一:依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8条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可见单位单方面停止劳动者工作是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其二:停止工作并不是解除劳动关系,既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劳动者可以单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为《劳动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用人单位要想仅凭一纸停止工作通知书就轻易避开相关法律责任,不但达不到逼走员工的目的,还适得其反付出额外的代价。

 

第三点:单位曾经主张已经跟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才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是至仲裁辩论终结前单位没有拿出相关证据。那么就是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从而单位没有为刘某上社会保险就是违法。由于没有充分理解与正确运用法律而使单位自己承担了不利后果。

 

第四点:争议发生后单位完全可以将体检费打入刘某工资卡或交到医院,然后通知刘某尽快到医院体检,如果不体检将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并发出书面通知。这样单位可以完全掌握主动权而达到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支付生活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此案中单位如果处置不当,还有另外的法律风险,即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义气用事仅由于员工的“不听话”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有可能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作为劳动者再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服从单位的管理,一旦不服从管理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单位损失或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将承担被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综上所述,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依法办事,遵守诚信原则,不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想当然而为之,否则害人害己。


滕天亮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大律君法律咨询平台十佳优质服务律师,中共党员,诉讼经验丰富,现在承德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吕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820********8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拆迁安置、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