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缓|时间:2023年12月11日|9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缓,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B
被告:CC
原告AA诉被告BB、C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B、CC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A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于2019年4月25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20年3月25日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久拖不还。
被告BB、CC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6日,被告BB、CC因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AA借款60万元。当日,原告AA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上述借款。2019年4月25日,被告BB、CC给原告AA出具金额为60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24%,2020年3月25日到期本息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交易流水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AA借款给被告BB、CC使用,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AA支付借款后,被告BB、CC应按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AA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BB、C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B、C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A借款本金6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BB、C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