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缓律师网

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IP属地:江苏

杨缓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52220307点击查看

提供劳务者受害谁来为他们买单

发布者:杨缓|时间:2020年12月16日|5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5月24日上午5点原告在被告处劳务,午饭后被告让司机开机动三轮车带着原告和其他劳务人员去地里继续干活,在去的路上发生了事故,被告女儿和女婿带原告去徐楼卫生院拍片子,随后又去了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检查后被告告诉原告轻微骨折回家养着就好了。5月25日晚原告从徐楼坐的车,26日早上到家了。原告伤痛难忍才去医院,医生建议住院手术。第二天5月27日挂了专家号后办理的住院,6月1日做的手术,术后住院至2020年6月10日出院。至今,原告仍未痊愈,其经济损失也未得到赔偿。

原被告之间形成个人劳务(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对于如何理解“从事雇佣活动”,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代理人认为,本案中的雇员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第一,从雇佣活动的性质看。被告雇佣原告从事“起蒜”工作,工作地点系原告的耕地,原告等人为完成工作任务前往耕地与履行职务具有内在联系,前往工作地点是雇佣活动的延伸;第二,从雇员行为的目的来看。原告等人乘坐交通工具前往工作地点,目的就是完成被告指示的“起蒜”的任务,可以认定原告等人的行为与被告指示的内容相一致,前往工作地点是履行职务必不可少的过程;第三,从行为发生地来看。诉讼中被告自认事故三轮车也用于帮助其“拉蒜”,原告等人系外地人,对于被告的耕地并不熟悉,其乘坐三轮车前往耕地符合常理,事故发生在原告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该路段为原告等人到达工作地点的必经之路,与工作地点具有内在关联。综合以上几点,应认定原告等人前往工作地点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被告作为雇主,应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对于其受伤存在过错,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提交的调解协议,代理人认为不能以此免除其赔偿义务。第一、被告提交的调解协议仅系复印件,其逾期未提交调解协议原件,真实性原告不予认可。第二、即使该调解协议真实存在,原告等人仅在协议的上半部分签名、按指印,不能证明协议下半部分的内容在签订时已存在,原告对此协议中下半部分的内容不予认可。第三、即使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因原告后续治疗后诊断的伤情明显严重,可以认定其签订调解协议时对于其伤情存在重大误解,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撤销该调解协议,现其提出诉讼,可视为其撤销权的行使。



  • 全站访问量

    18256

  • 昨日访问量

    3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缓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