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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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与前妻的儿子国外未尽赡养,我尽主要扶养义务,能否主张其少分遗产?

发布者:李小非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2人看过

一、案情概况

伍某与前妻的儿子伍某1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离婚后未对伍某尽赡养义务。伍某与王某再婚,2021年伍某去世,伍某1作为法定继承人起诉要求分割房屋遗产,王某以自己尽主要扶养义务、伍某1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多分。法院认定王某扶养较多、伍某1未尽赡养义务,判决王某享有四分之三遗产份额,伍某1仅享有四分之一。


二、核心法律依据

1.《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继承人扶养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一般不应影响其继承份额。


三、司法实操要点

1.“未尽赡养义务”的认定条件法院认定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继承人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有稳定收入、具备照料能力等);

②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赡养义务(未支付赡养费、未照料生活、未陪护就医等);

③被继承人未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若有该意思表示,則不认定为未尽赡养义务。


2.“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标准包括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照料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且行为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本案中王某常年照料伍某生活、患病时无微不至照顾,远超法定扶养义务,被认定为“扶养较多”。


3.举证责任分配

①主张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对方有扶养能力、未尽赡养义务、被继承人无放弃扶养的意思表示;

②主张自己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一方:需举证证明照料、供养、陪护等扶养行为的存在,如照料记录、缴费凭证、证人证言等;

③继承人辩称已尽赡养义务的:需由其自行举证证明赡养行为的存在,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四、维权步骤

1.证据收集:收集自身尽主要扶养义务、对方有扶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

2.协商分割:与对方就遗产份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遗产分割协议;

3.诉讼维权:协商不成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提交证据后由法院判决遗产分割份额;

4.执行判决: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拒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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