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伍某与王某离婚后,儿子伍某1随王某生活,伍某1自2006年起患肾病,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突发脑出血,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伍某2011年与刘某再婚,2014年取得一套房屋,2019年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其所有财产待其去世后由刘某一人继承。2019年伍某去世,刘某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案涉房屋,伍某1辩称其身患重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应部分无效,要求继承部分份额。
法院审理后判决,案涉房屋由刘某继承,刘某需向伍某1支付8.5万元房屋折价款,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为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效力及处理方式,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的裁判核心如下:
1.必留份制度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优先于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不得违反;
2.未保留必留份的遗嘱为部分无效:若遗嘱未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并非整体无效,仅为部分无效。遗产处理时,法院会先为该继承人划出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仍可参照遗嘱的分配原则处理;
3.必留份的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①主体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②遗嘱生效时(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伍某1作为伍某的亲生儿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完全符合适用条件;
4.必要份额的判定标准:以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法院会结合遗产价值、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继承人的实际医疗和生活需求综合判定,本案中8.5万元折价款即为保障伍某1基本生活的必要份额。
三、律师解答
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该继承人有权主张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具体需注意以下要点:
1.主张必留份的主体资格: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且在遗嘱生效时(被继承人死亡时)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2.举证要求:需举证证明自身缺乏劳动能力(如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无劳动能力鉴定等)和没有生活来源(如无工作证明、无收入证明、无扶养义务人证明等);
3.遗嘱的效力认定:未保留必留份的遗嘱为部分无效,而非整体无效,剩余遗产仍按遗嘱内容分配;
4.必要份额的判定:由法院结合遗产的类型和价值、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继承人的实际需求(如医疗、生活)综合判定,以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为核心;维权途径:与遗嘱继承人就必要份额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主张遗嘱部分无效,要求为自己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