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支持。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不仅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也部分弥补父爱、母爱的缺失,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支持。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不仅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也部分弥补父爱、母爱的缺失,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