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与刘四离婚,张小强系他们的婚生子,离婚协议中约定张小强由母亲刘四抚养。离婚后,刘四与王五组建家庭,请问,刘四是否可以擅自将张小强的名字改成王小强?
品家观点: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双方在决定子女姓氏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一般来说,子女出生后,其姓名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也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所以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即使是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
刘四单方面将未成年婚生子张小强的姓名改为王小强,侵犯了张三作为生父的命名权利。张三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张小强原姓氏,也有权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