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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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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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不需要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事后可以再主张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64人看过


案例:

张三为了尽快离婚,与李四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小张随自己生活,李四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离完婚,张三又后悔了,想再向李四要抚养费。他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品家观点: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因此,如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法院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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